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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四章 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状况的监督,提高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的水平,发挥环
境保护投资效益,促进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的市场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立和组

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职能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或污染治理业务的环

保企业(服务方)接受排污单位(委托方)的委托,进行环保设施专业化运营或污染物的处理。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实行社会化有偿服务,服务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委托责任,保证环境

保护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是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环境

保护设施运营管理单位的技术水平、资金能力、管理水平、人员业务素质等从业条件的审查和认

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管理的单位,可申请《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

证书》(以下简称《运营证书》)。

    第四条 《运营证书》暂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有毒有害废气、生活垃圾和工
业固体废弃物六个专业类别。

    第五条 《运营证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管理和核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
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组织实施。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运营证书》使用过程中的查

 

验与监督。

 

返 回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申请《运营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工业企业内部负责环境
保护设施专业化、企业化运营管理的单位可以不具备法人资格;
    (二)有稳定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债务偿还能力;

    (四)具有相应的实验或检验设备,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