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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状况的监督,提高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
的水平,发挥环境保护投资效益,促进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的市场化,根据国
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职能的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或污
染治理业务的环保企业(服务方)接受排污单位(委托方)的委托,进行环
保设施专业化运营或污染物的处理。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实行社会化有偿服务,
服务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委托责任,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和污

 

染物达标排放。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是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对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管理单位的技术水平、资金能力、管理水平、人员
业务素质等从业条件的审查和认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保护设施
运营管理的单位,可申请《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运营证

 

书》)。

 

第四条《运营证书》暂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有毒有害废气、生活

 

垃圾和工业固体废弃物六个专业类别。

 

第五条《运营证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管理和核发,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组织实施。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运营证书》使用过程中的查验与监督。

 

 

第二章 申请条件和程序

 

 

第六条 申请《运营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工业
企业内部负责环境保护设施专业化、企业化运营管理的单位可以不具备法人资
格; 

(二)有稳定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债务偿
还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