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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 公共标志英文译法规范

A.1 警示提示信息
A.2 功能设施信息
A.3 基础设施信息
A.4 道路信息
A.5 交通设施信息
A.6 车辆信息
A.7 服务类信息
A.8 企业名称及业态类信息
A.9 文化娱乐类信息
A.10 经营类信息
A.11 商品名称类信息
A.12 体育项目类信息
A.13 体育场馆类信息
A.14 其他信息参考文献

 

本标准由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 广州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广州市标准化研究院、广州市地名委员会

 

办公室、广州市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刘保春、程丽萍、龙少齐、李晓云、杨永连、王蕾、王贺珍、余清霞、杜可

 

君、蔡若蘅。

 

总则

3.1 

 

公共场所的专名和通名

3.1.1 专名应音译,音译应使用汉语拼音,并符合 GB/T 16159

 

的要求。

3.1.2 通名和具有特定意义的专名应意译,意译应使用与中文名称内涵一致的英文词语,

 

并符合英文的使用习惯和国际惯例。

3.2 

 

英文译法的一般规定

3.2.1 

 

独词

警示性信息为独词时,其英文单词全部大写,如停止 STOP,危险 DANGER  

3.2.2 

 

冠词和介词

标志英文译法中不使用冠词和介词,约定俗成的说法和固定用法除外。如鲁迅故居 Former 
Residence of Lu Xun

 

3.2.3 

 

单字专名

专名为单字时,通名应同样用汉语拼音译出,再加上通名的英文翻译,如南村 Nancun 
Village, 麓湖 Luhu Lake

 

3.2.4 

 

标点符号

标志英文译法中不宜使用标点符号,特殊情况除外,如平安大戏院 Ping’an Theatre,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