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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规划局建筑面积计算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建设项目审批阶段有关建筑面积与容积率计算的规则,根据《建

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和有关技术标准,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审批建设项目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海口市城市规划管理技

术规定》和本暂行规定。
    

 

第三条 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由计容建筑面积和不计容建筑面积组成。

    

 

第四条 项目中不计容建筑面积包括:

(一)避难层中的避难空间;
    (二)地下室及半地下室仅作为配套奠能使用,且不作为经营性用房的;
(三)设计作为为交通、绿化、居民休闲健身等公共用途的非沿街建筑底层的架空部分的
面积(架空层应以柱、剪力墙落地,视线通透,空间敞开)、层高不超过 4.5 米的,并且不
得封闭改作其他用途;
    (四)结构(没备)转换层,建筑层高不超过4.5 米的;
(五)与其他空间不连通,设计上无实际使用功能的坡屋顶;
    (六)无维护结构的公共建筑内高度大于两层的空中花园;.
    (七)突出建筑顶层的楼梯、电梯间和水箱间。
     

 

第五条 建筑项目的计容建筑面积按以下规定计算:

(一)超高层建筑避难层中的非避难空间(如设备间、楼梯间、其他功能用房)按国家有
关面积计算规范计算后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二)地下室及半地下室设计作为商业服务业、市场、文化娱乐、体育等经营性用房的

其建筑面积按 0.6 核算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三)非沿街建筑底层的架空层中的电梯井、门厅等使用空间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四)地下室设置通风采光井以改善地下室室内环境时,通风采光井宽度(取采光井
维护结构外围至地下室外墙面的最大垂直距离)超过 1.8 米(含 1.8 米)的,采光井
地坪标高视作该建筑的室外地坪标高,地下室面积计入计容建筑面积。
    (五)当住宅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 4.9 米(2.7 米+2.2 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
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计算;当住宅建筑层高大干 7.6 米
(2.7 米×2+2.2 米)时,无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3 倍计算。跃层式住宅起居室(厅),低层住宅起居室(厅)层高为户内通高以及住宅坡
屋顶部分除外。
    (六)当办公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 5.5 米(3.3 米+2.2 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
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2 倍计算:当办公建筑层高大于 8.8 米(3.3 米
×2+2.2 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3 倍计
一算。建筑公共部分的门厅、大堂、中庭等除外。
    (七)当普通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 6.1 米(3.9 米+2.2 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
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 2 信计算;当普通商业建筑层高大于 1 0 米
(3.9 米×2+2.2 米)时,不论层内是否有隔层,建筑面积的计算值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
的 3 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