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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 28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污染源监管,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与排污许可证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预防污染事故,提高环境

管理科学化、信息化水平,根据《水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

治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

《建

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等有

 

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督管

理。

  重点污染源水污染物、大气污染物和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

 

统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

控中心组成。

  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

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

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

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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