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报工作程序

 一、为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申报工作,依据《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
可管理办法》,制定本申报程序。
  二、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预审工作由省级环保部门负责,资质审批工作由国家
环保总局负责。
  三、申请单位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时,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制定的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级分类标准》确定申请事项并提交下列材料:
  1、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
  2、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
  3、技术人员专业资格证书、操作人员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和聘用合同(复
印件);
  4、上一年度财务状况报告或者其他资信证明;
  5、实验室场所证明(或运营单位与专门检测机构签订有技术合作协议承担运营单位
的检测任务的,可视为具备实验室条件);
  6、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例,包括运营项目简介、运营合同(BOT 协议可视为运
营委托合同)、用户意见、环境保护监测机构出具的设施运行排放情况监测报告;申请临
时资质证书的除外;
  7、规范化运营质量保证体系有关管理制度;
  8、申请增项和升级的单位,应提交上年度县级(或地、市)环保部门出具的守法证明。
  四、申请单位可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索取或从国家环保总局网站下载(网址:
http://www.zhb.gov.cn)《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申请表》等表格。地方环保部门应
帮助申请单位正确填写有关内容。
  五、提交国家环保总局的申请材料包括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版一份,申请表之外的
附件证明材料一份。提交省级环保部门的申请材料数量应按本省环保部门的要求提交。
  六、申请资料应使用 A4 规格纸张打印(中文使用宋体小 4 号字)。申报的各项内容应
完整、清楚,不得涂改。所有申请资料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资料的复印件应当清楚并
与原件完全一致。
  七、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对所提交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予以受
理;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八、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规范性
进行审核,应在 2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预审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
  九、预审审查内容包括:运营企业营业执照、注册资本、主要技术人员专业资格、操作
人员培训证明、监测实验能力、规范化管理制度、所提交运营业绩设施现场核查等内容。
  十、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在预审时应组织专家(或委托县级、地市级环保部门)对申请
单位及其运营设施现场进行现场核查。运营设施不在本省的,可以委托外省环保部门进行
现场核查。
  十一、申请单位及运营设施现场核查内容:
  (一)申请单位现场
  1、申请单位工作场所;
  2、所提交证明材料原件核实。
  (二)运营设施现场
  1、运营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