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探讨

 

  摘 要:审计独立性是社会审计的灵魂,社会审计的独立性对于保证审计质量尤为重
要。本文从审计独立性含义入手,阐述了我国目前独立审计的一些问题及其原因,并针对

 

这些问题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

 

 

 

  关键字:审计 独立性 聘任机制

 

  

 

  一、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的内涵
  在我国,《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 4 号――审计和审阅业务对独立性的要
求》规定:在执行审计业务时,审计项目组成员、会计师事务所、网络事务所应当维护公众

 

利益,独立于审计客户。 注册会计师自身的独立性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这是注册会

 

计师审计的本质和灵魂。其中注册会计师审计独立性包括形式独立与实质独立两方面。

 

  (一)形式独立
  形式独立是指注册会计师必须在一个理性且掌握充分信息的第三者面前,呈现出独
立于委托方的身份,即在他人看来注册会计师是独立的。注册会计师与委托单位之间在形
式上看起来没有利害关系,不会被推定注册会计师的诚信、客观或职业怀疑态度会受到损
害。如果与客户存在可能损害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应当向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声明,并实行

 

回避。

 

  (二)实质独立

  在《守则》中规定: 实质上的独立性是一种内心状态,使得注册会计师在提出结论时

不受损害职业判断的因素影响,诚信行事,遵循客观和公正原则,保持职业怀疑态度。
首先这是指一种精神上的独立,能保持一种公正无偏的态度,独立地进行分析、研究、表

 

达审计意见。其次,还是审计全过程的独立。
  总之,实质独立和形式独立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但又是密不可分的。前者是无形的,
难以测量的;而后者是有形的,可以观察的。注册会计师在执行审计业务时,不仅要保持

 

形式上独立,而且要保持实质上的独立,而从做到真正的独立。

 

  二、审计独立存在的限制及原因

 

  (一)审计制度中选聘权异变
  原本,企业委托人(即股东)掌握注册会计师的选聘权,此审计制度下形成了一个
稳定均衡的三方委托代理关系:(1)股东委托代理人经营管理财产,代理人向股东报告
经营状况;(2)股东作为审计委托人委托注册会计师实施审计,注册会计师依据所具备
的专业能力进行审计工作并如实向股东报告真实信息;(3)注册会计师审计代理人的经

 

营状况报告,被审计人配合支持注册会计师的工作。
  这样的三方审计关系人作为平等的契约签订者,均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注册会计师从
股东处接受委托,委托人与注册会计师目标一致:为获得真实可靠的报告。因此,注册会
计师没有动机替代理人瞒报或谎报信息,审计质量至少在主观上可以得到保证,注册会

 

计师的独立性不会受到影响。
  但实际中,中国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普遍存在股东大会实质作用缺失、一股独大,
造成管理层内部人控制或控股股东的超强控制。这引发了上述委托代理关系的异化,注册
会计师的聘任和解聘等权力实质上落到了内部控制人和控股股东手中。注册会计师与管理
当局之间不存在另外的委托人,委托与否完全取决于被审计者,并且由此带来的审计服
务费问题也取决于被审计者。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奢望注册会计师无论在形式上还是实质

 

上都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二)市场格局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