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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水土保持生态工程实行项目法人制的探讨

摘要:项目法人是实施项目的主体,项目法人制是实行 三制 的基础。本文结合水土保持
生态工程的特点,分析了实行项目法人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于合理确定项目法人和
改进项目法人制进行了较深入的探讨,提出了设立小流域治理协会的新观点。  

 

 

关键词:水土保持生态工程 项目法人制 小流域治理协会  

水土保持生态工程的建设与管理已经纳入国家基本建设程序,按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

法,严格实行 三制 势在必行。在 三制 中,项目法人制是基础,是实行招标投标制和建
设监理制的前提。水土保持生态工程不同于一般基建项目,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在实行

三制 的过程中存在较多问题,特别是项目法人的确定和项目法人制的贯彻实施,值得

 

探讨。
1  

 

项目法人与项目法人制

法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项目
法人应该在项目建议书批准后开始筹备,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正式成立,根据投资
主体的不同,它可以是国有独资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项目法人与有关各
方的关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运行机制关系,项目法人是实施项目的主体,
它要向国家及各投资方负责,咨询、设计、监理、施工、物资供应等单位则通过项目招标投
标并按合同为其提供服务。实行项目法人制,明确了由项目法人承担投资风险,并负责建
成后的经营管理和还贷,由此强化了投资方、经营管理方的责任感,实现了项目法人在投

 

资控制、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效益产出等方面责、权、利的统一。
2  

 

水土保持生态工程实行项目法人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水土保持生态工程既有公益性,又有群众性,并与小流域经济发展紧密结合,其建设资

金来源于国家补助、地方匹配和群众自筹等方面。在推行 三制 的过程中,多由县级水行
政主管部门作为建设单位,承担项目法人的职责。这种机制在运行中存在许多问题,有待

 

于改进。
2.1 

 

项目法人职责无法落实

水土保持生态工程是林草、工程和农田耕作等方面的措施体系,其各项设施都是小型的,
在建设过程中虽然各级财政投资占较大比例,但并不形成国有资产,各项建设成果均为
农民集体或个体所有。因此,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成果既无所有权,又无经营管理
权,同时,在建设过程中也无法把不同来源的资金集中起来,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
进度统一使用,这就造成责任和权利错位,使其无法对各投资方负责,无力作为实施项

 

目的主体。
2.2 

 

弱化了政府部门对项目的监督管理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为依据,以工程质量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
量行为为主要内容,对项目进行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介入项目的实施,就必然

 

削弱其监管力度,从而不利于质量控制。
2.3  “

 

使 三制 的实行流于形式

在现行体制下,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是名义上的建设单位,乡镇人民政府作为承建单位,
这就难以摆脱计划经济时期形成的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管理模式,由于双方都不是独立的
市场主体,不存在相互选择的可能,无法进行招标和投标,即使签订了合同,也形同虚

 

设,因此,使 三制 无法真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