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环保行政许可制度
环保行政执法部门贯彻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不仅
能促进我国环保行政许可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而且将对推进环保
转变职能、规范环保行为、提高环保执法能力和水平、从源头防治腐
败等起到积极作用。
一、环保行政许可的主体及种类
环保行政许可是指环保行政许可主体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从事与环保有关的特定活动。
我国环境保护实行的是统一监督管理与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行政
管理体制。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国家和地方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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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 环保部门 )对全国和辖区的环
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港务监督、渔政渔
港监督、军队环保部门和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管理部门,依
法对相关环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
矿产、林业、农业、水利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
理。由此可见,我国环保行政许可的主体所涉范围十分广泛,大体
可分为四种:第一种是各级环保部门。第二种是依法对相关方面环
境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的部门。第三种是对资源保护实施监督管
理的部门。第四种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根据所涉的事项可将环保行政许可分为 4 类 17 种。
普通许可类:主要是有关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的特定活动许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