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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审计报告》文书格式及使用办法

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审计法

及其他有关审计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
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
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时,应当遵守本办
法。
     第三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项目时,对编制审计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写
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行质量控
制。
     第四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评估和追究制度,依据有关审计
法规、国家审计准则和本办法评估审计项目质量,追究有关人员对审计项目质
量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审计机关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考虑审计项目的时间、经
费和人员要求,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提供保障。

第二章  审计方案的质量控制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

实施方案。
     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由不同级次审计机关或多个审计组参加的行业审计、专
项资金审计或者其他统一审计项目时,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审计组具体承办审计项目或者实施单个审计项目时,应当编制审计实施方
案。
     第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
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
查。
     第八条  审前调查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下列基本情况:
    (一)经济性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
    (二)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
    (三)职责范围或者经营范围;
    (四)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
    (五)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六)重大会计政策选用及变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