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实施前在国企的连续工作时间
是否视为缴费年限
【实务问题】
职工是国企的职工,北京市城镇户口, 1992 年离
开原单位自己做点小买卖,但档案一直在原单位,一
直没有交过社保,职工称其与原单位一直存在劳动关
系,但是离开原单位后,原单位没有为其发工资,现
在职工想补缴养老保险。企业咨询是否应当为其补缴。
【义贤律师解析】
养 老 保 险 是 从 1997 年 开 始 的 , 之 前 在 国 企 工 作
的时间可以视为已缴费时间,职工此后的养老保险可
以补缴。单位应当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社保给予补
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
“
合实施办法之二》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
”
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 劳动关系存续时间如果双方存
在争议,可以通过司法途径确认劳动关系。
【
提醒您企业操作指南】
社会 保险 问 题在 我 国非 常 复杂 , 如果 职 工就 其 社
保问题与单位发生争议,单位又无法确定其行为的合
法性时,可以在咨询社保机构后和职工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