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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已经商务部、银监会、保监会审议通过,现予

公布,自 2012 年 1 月 15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部 长:陈德铭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 席:尚福林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主 席;项俊波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管理,规范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
标(议标)活动,保障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促进对外承包工程健康
发展,根据《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
的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法取得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的企业或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以投标或议
标方式承包合同报价金额不低于 500 万美元的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应当在对外投标或议
标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核准(以下简称对外承包工程
项目核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是指中国的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项目,包括
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第四条 商务部负责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工作。
  商务部建立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管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

  

  第五条 国家鼓励对外承包工程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申请融资、办理保函等业务。
开展上述业务应当符合《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

  

  第六条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通过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申请对外承包工
程项目核准。
  申请核准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情况说明;
  (二)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出具的意见;
  (三)有关商会出具的意见;
  (四)需境内金融机构提供信贷或信用保险的项目,需提交境内金融机构出具的承

 

贷或承保意向函。

  

  第七条 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应当在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根据本
办法第六条第一款提出申请后通过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提出明确意见。中国驻项
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在提出意见时应当综合考虑外经贸政策、驻在国安全风险、
项目环保与可能涉及的多国利益以及企业业务开展情况、突发事件报送和项目外派劳务人
员等问题。

  

  第八条 有关商会应当在中国驻项目所在国使馆(领馆)经商机构出具意见后通过对
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提出明确意见。有关商会在提出意见时应当综合考虑企业公平
竞争和行业自律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 商务部在收到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完备材料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予以
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网上核准,并向申请单位颁发《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投标(议标)
核准证》(以下简称《核准证》)。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核准:
  (一)申请单位受到商务部或者其他部门暂停经营对外承包工程或相关业务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