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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 2012 年度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建

发(201289 )

建建发(2012)89 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建管局),义乌市建设局,宁波市发改委: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150 号)和《关于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及
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 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开展我省 2012 年度造价
工程师初始注册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注册受理范围

  通过 2011 年及以前年度全国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统一考试,取得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
考试合格证书,受聘于一个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或者工程建设领域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

招标代理、工程监理、工程造价管理等单位,符合 150

号部令 第九条规定,无 150 号部

令 第十二条不予注册情形的人员均可申请注册。
  

 

二、初始注册申报时间

  申报时间为:自 2012 年 5 月 7 日起至 5 月 11

 

日止。

  

 

三、申请程序

  本次申报采用网上和书面结合申请注册的方式,申请人在网上申请注册同时按本通知第

四条规定和要求上报有关书面资料,申请人所在单位对 申请表 和有关材料审核同意后
盖章。市属单位的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料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属单位造价工程师注

 

册资料上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对申请人报送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实,并
将人员的名单汇总后,与申报资料(初始注册申请表、相关证明资料等)一起,于 5 月 21
日前报送浙江省建设厅政务办理中心。省建设厅对申请注册的书面及网上材料进行初审,

 

报建设部审核。
  

 

四、申请材料目录

  1.

初始注册申请表,一式三份,(注册申报的人员通过网络将个人基础数据输入 注册

管理系统 并上传省级注册机构后, 注册管理系统 将自动生成《造价工程师初始注册申
请表》表单,便于申请人直接打印);二寸彩色正面免冠照片(粘贴在表上)。另交一张

 

照片留省、市造价站。
  2.

 

执业资格证件和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由各注册机构审核无误,在其执业资格证书内填写 已申报注册 后退还本人,(未

 

领取执业资格证书的,应尽快到当地人事部门办理领证手续)。
  3.

 

与聘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

 

工程造价岗位工作证明

  5.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 1 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提供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