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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浙江省 2012 年度注册造价工

程师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建发

(2012)215 )

各市建委(建设局)、绍兴市建管局、宁波市发改委、义乌市建设局:
  根据《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 号)的有关精神和《关于造价工程师
初始注册及延续注册工作的通知》(建办标函(2008)134 号文)的要求,现就我省 2012
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工作通知如下:
  一、延续注册范围
  凡 2012 年底前注册有效期已满需继续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012 年度注册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具体名单详见附件二)。
  二、延续注册申报时间
  10 月 15 日至 10 月 26 日,市属单位造价工程师到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价管理机构
申报延续注册,省属单位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资料上报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
  三、申请方式
  

造价工程师延续注册采用网上申请和书面资料申报的方式,申请人应登陆 中国建设工

程造价信息网 ,

进入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 办理网上登记注册,并向有关造价管理

机构递交书面申请资料。
  四、延续注册申报程序
  1.

申请人进入 造价工程师注册管理系统 ,进入个人申报系统,选择 延续注册 部分,

将基本情况填写清楚后,进行网上数据上传,网上申请及扫描件上传务必准确、有效、完

整,并将 延续注册申请表 下载打印后,加盖聘用单位公章;
  2.

申请人持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延续注册申请表等资料以及 浙江省 2012 年度造价工

程师延续注册汇总表 的电子文档(详见附件一),到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延续注
册手续;
  3.2012 年 11 月 2 日前,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将延续注册人员的有关申报资料及
名单汇总表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4.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及网上申请情况进行审核,将审核意见及情
况说明、汇总人员名单及网上审批数据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合格人员准予延续注册,

在其 造价工程师注册证书延续注册栏 内加盖 延续注册合格 专用章(注明有效期)和
公章。
  五、延续注册应提交的相关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