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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用人单位如何支付

经济补偿金?

【实务问题】

        某公司咨询:我公司有一员工

2007 年 入 职 ,

2012 年 10 月 14 日 ,劳 动 合同 到 期, 我 单位 不 愿续

签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义贤律师解析】

此情形属于劳动合同终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

46

 “

条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

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

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

合 同 期 满 ) 终 止 固 定 期 限 劳 动 合 同 的 ; 及 第 九 十 七

条 的 规 定 : 本 法 施 行 之 日 存 续 的 劳 动 合 同 在 本 法 施

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

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 ;

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

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按照上

述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劳

动合同的,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经济补偿金

的计算年限应自 2008

 

年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