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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实务问题】

    某公司咨询:我公司曾录用一劳动者,其 1985 

入职,1998 年合同到期终止,2008 年《劳动合同法》

实施后,其到我公司处要求公司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请问我公司有义务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吗?

【义贤律师解析】

自 1998 年 双 方 已 没 有 劳 动 关 系 , 不 符 合 签 订 无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

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

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 ,

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

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

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

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

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

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

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