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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

【实务问题】

    某公司咨询:我公司曾录用一名劳动者,其 1978

年 入 职 , 1994 年 10 月 休 病 假 至 2007 年 10 月 ,

2007 年 10 月因改制分流,公司与该劳动者解除劳动

关系,现在该劳动者以经济补偿金未足额发放为由将

我公司诉讼至劳动争议仲裁委,请问诉讼时效是否已

过?

【义贤律师解析】

已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根据《劳动

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

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

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

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

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

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

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

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

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

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