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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金融证券评级体系比较

  一国评级制度的有无及其具体的实现模式,是与该国经济体制中的银企关系密切相关

的。一般而言,在银企关系相对微弱、企业以直接融资为主的金融体制中,对评级的需求较强,

其制度设计以美国为代表;若银企关系密切、企业融资以间接方式为主,则对评级的需求不

足,其代表国家是德国和 80 年代以前的日本。随着我国直接融资比重的逐渐增大,证券评级

工作应引起足够重视。评级通常包括证券评级、企业评级、金融机构评级、国家主权评级等

不同种类,其中证券评级的评估对象又可分为债券、优先股、基金、商业票据、银行承兑票据、

大额可转让存单、信用证等。债券评级作为评级制度的起源,不仅是证券评级的核心业务,其

做法也是其他评级的重要参考,因此本文的讨论将主要围绕债券评级展开。证券评级是指

运用评估体系,通过对与该种证券有关的诸多因素进行综合考察与分析,对证券的安全性、

盈利性、流动性等方面的质量作一综合评价,并以约定的符号予以列示的评估活动。作为降

低资本市场交易费用的一种重要工具,证券评级已成为西方金融制度中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国内,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评级制度也在不断地发展完善。然而,证券评级制度并非是作

为一个制度体系中超然独立的个体而存在的,它与所处的经济、法律等环境有着密切的关

系。本文将从制度比较的角度出发,对西方国家的评级制度加以研究,并与我国评级业现状

及具体国情进行对比,以期得出具有政策性意义的结论。西方国家的证券评级制度证券评

级始于本世纪初的美国,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其积极作用也逐步为其他国家所

认识。目前,在日本、英国、法国、瑞典、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评级制度都有不同程度的发

展。考虑到制度变迁路径选择的不同,这里将选取美国、德国和日本的证券评级制度作为三

 

种不同类型的代表。

 

  

 

 

  一、 美国的证券评级制度

 

  

  1909

年美国的约翰 穆迪(John Moody)在《铁路投资的分析》中,首次运用评级的方法对

当时的各种铁路债券进行了分析。其后,普尔出版公司(S&P 公司的前身)、标准统计公司

(1941 年与普尔出版公司合并)和菲奇公司(Fitch)也先后于 1922 年和 1924 年开始对工业证

券进行评级。由于证券评级在 30 年代经济大危机中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美国金融监管当

局开始在资产评估、银行监管等方面引入评级的分类方法。进入 70 年代以后,企业财务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