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公车公营持续、稳步发展,充分调动驾驶员的工作积
极性,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驾驶员,是指在我司从事公营车辆驾驶工作的人员。
其定员经公司人事部门核准,各单位具体负责驾驶员的业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驾驶员招聘
第三条 年龄在 45 周岁以下,思想道德品质好,身体状况符合就业要求。
第四条 有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在公司有一年以上驾驶经历,持有
相应执业证件。
第五条 无重大特大责任事故记录及信誉质量不良记录,无拖欠公款,承
包款行为。
第六条 交纳信誉质量保证金。依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可扣罚违反规定者
的信誉质量保证金,并应及时补足。
第七条 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发放内部
准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