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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考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公车公营持续、稳步发展,充分调动驾驶员的工作积

极性,加强对驾驶员的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驾驶员,是指在我司从事公营车辆驾驶工作的人员。

其定员经公司人事部门核准,各单位具体负责驾驶员的业务管理工作。

   

第二章 驾驶员招聘

第三条  年龄在 45 周岁以下,思想道德品质好,身体状况符合就业要求。

第四条  有三年以上相应工作经历,在公司有一年以上驾驶经历,持有

相应执业证件。

第五条 无重大特大责任事故记录及信誉质量不良记录,无拖欠公款,承

包款行为。

第六条  交纳信誉质量保证金。依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可扣罚违反规定者

的信誉质量保证金,并应及时补足。

第七条  经公司安全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发放内部

准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