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顺利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制度,落实
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责任,保障岩土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实施时间及范围
(一)自 2009 年 9 月 1 日起,凡《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
的甲级、乙级岩土工程项目,统一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
“
”
土)签字及加盖执业印章(以下统称 签署 )执业制度。
(二)对《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的丙级及以下岩土工程
项目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署执业制度事项,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决
定。
二、执业范围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可在下列范围内开展工作:
(一)岩土工程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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