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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暂行规定

(征求意见稿)

为顺利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制度,落实

专业技术人员的法律责任,保障岩土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对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及管理工作规定如下:

一、实施时间及范围

(一)自 2009 年 9 月 1 日起,凡《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

的甲级、乙级岩土工程项目,统一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

 

土)签字及加盖执业印章(以下统称 签署 )执业制度。

(二)对《工程勘察资质标准》规定的丙级及以下岩土工程

项目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签署执业制度事项,由各省、

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决

定。

二、执业范围

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可在下列范围内开展工作:

(一)岩土工程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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