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管理制度
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落实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的执业责任,保障建设工
程质量安全,经研究,我国将于 2009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注册
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签字签章制度。为切实做好注册土木
工程师(岩土)的执业管理工作,确保注册土木工程师(岩
土)执业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现将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执业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2009 年 9 月 1 日起甲级和乙级工程建设项目实行注册土
木工程师(岩土)签字执业制度;丙级及以下建设项目是否实
行注册土木工程师签字执业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
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研究决定。
建设项目规模分类依据原建设部颁发的《工程勘察资质分
级标准》(建设[2001]22 号)执行。
二、执业范围
1.工程勘察:
与各类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岩土工程勘察、工程地质勘查、
水文地质勘察、环境地质勘察、建筑材料及填埋(堆填)废弃物
勘察、环境工程调查与勘察、人为和自然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
地震地质勘察,成果包括工程综合分析、评价(评估)与专业
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