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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筑安装工程结算时,甲供材料是否应该计取税金的问题。

1、甲供安装材料施工单位是否可收取税金? 
答:凡是构成工程造价的材料,不论由谁供应,均应计取税金。

 

2、工程结算中“材料价差”是否要计税:税率多少? 

答:要计税。税率按单项税率计,例如:工程所在地在市区的按

3.4%,县城(镇)的按

3.36%,非市区、县城(镇)的按 3.24%。

 

如果甲供材料需要施工单位开具建安发票,则工程造价应计算所以费用,施工单位

再扣减甲供材料款;如果不需要(建设单位自行解决),当然不能计算税金,但除税金
以外的费用照样可以计算。

回答

2:

这里所说的税金是概预算中的综合税,包含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和教育费附加。

 

如前面几位所说,是要计税的。

回答

3:

清单计价与

01 定额预算的不同之处其中有一条就是:01 定额可以在税前扣除甲供

材,而清单计价是不可以的,必须在完税后再扣除甲供材。

回答

4:

应该税后扣除,现税务局已开始对不计入结算总值的甲供材部分进行纳入计税总额

处理。

回答

5:财税字[1995]45 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

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有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例如,
某项建筑工程总造价是

1000 万元,其中原材料部分 700 万元,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

施工单位提供的应税劳务为

300 万元。这里,施工单位的计税营业额是 1000 万元,而非

300 万元。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
本建设单位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回答

6:

1、应该看合同中关于甲供材料的结算方式,工程结算价是否整体下浮做为优惠,如

有整体下浮做为优惠应税后扣除。

2、如果没有上条约定,应该在税前扣除,这样可以给建设单位减少一笔建筑安装营

业税金。

回答

7: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

“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作业,无

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所用原材料及其分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因此,

在上述案例中,施工单位做为纳税人,要将甲供材料应缴纳的税金(营业税)一并进行
申报。至于税金由谁负担,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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