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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审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其持有的应收账款出售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出售以后由银行等金融机构负
责向企业的债务人收款,这类业务称为应收账款的保理业务。此类经济业务的会计处理,应
当视其保理业务合同是否附追索权分别对待。

  如果保理业务合同中约定,应收账款的出售不附有追索权,即在所售应收账款到期无
法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够向出售应收账款的企业进行追偿,所售应收账款的风险
完全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在这种情况下,应视为应收账款出让完成,作如下会计分录:
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

“银行存款”科目,按所售应收账款已提的坏账准备金额,借记“坏

账准备

”科目,按所出售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财

务费用

”科目。

  如果保理业务合同中约定,应收账款的出售附有追索权,即在所售应收账款到期无法
收回时,银行等金融机构即将原受让的应收账款退回给企业。由此可见,企业所售应收账款
的主要风险并没有转移给银行等金融机构,这种保理业务的实质就是以应收账款作为抵借
之条件,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取的一笔银行贷款。在这种情况下,应作如下会计分录:借记
“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短期借款”科目。原记录的有关应收账款、坏账准备等科目在款项尚
未收到时不做变动,以全面反映企业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真实情况。

  

二、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的折旧核算及其调整方法

  

2001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除了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外,其他

固定资产都应当计提折旧:

(1)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2)以经营租赁

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3)已经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4)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

产入账的土地。

2002 年 1 月 1 日施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对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的

范围缩小到两种情况:一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二是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
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很明显,《企业会计准则

—固定资产》扩大了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范围,

将以前不计提折旧的

“房屋、建筑物以外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也纳入计提折旧的范围。

《企业会计准则

—固定资产》对《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这一调整,有利于促使企业充分利用

固定资产,减少和避免闲置的固定资产,夯实企业资产,提高经济效益。

  需要注意的问题是,企业因执行《企业会计准则

—固定资产》规定,而对房屋、建筑物以

外的其他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由原来不计提折旧改为计提折旧,此项会计政策变更应当
采用追溯调整法,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和其他相关项目。如果此项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较小,
或者会计政策变更的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按照重要性原则和简化核算的要求,也可以
采用未来适用法。由于《企业会计准则

—固定资产》是从 200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因此,企

业在编制

2002 年度会计报表时尤应注意此项规定的落实到位,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会计政策

和会计估计变更说明中予以如实披露。

  

三、集团内部转让股权投资形成投资损益的合并报表处理

  集团内部所属控股子公司之间相互转让长期股权投资所产生的投资损益,在编制合并
会计报表时,是否需要对此项投资损益进行抵消,现行《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中并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