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对外投资收益或损失的会计处理与纳税调整

    对外投资有盈有亏,这是很正常的事情,但每到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时,有对外投资
业务的企业财务人员,却总要为对外投资收益或损失的账务处理及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纠
结一番。下面就是源潇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源潇公司)财务人员遇到的实际问题。

 

  源潇公司

2011 年初先后与他人合作投资成立甲、乙两个子公司,分别占甲公司股权

25%,但不具有重大影响;占乙公司股权 40%,对其具有重大影响。 

  源潇公司

2012 年生产经营利润 80 万元(无其他应调增事项)。甲公司 2012 年可分配

利润

40 万元,暂无利润分配方案;但在 2012 年 12 月份宣布分派 2011 年利润 32 万元(源

潇公司可分得

8 万元)尚未支付。乙公司 2012 年度亏损 65 万元。就如何填制 2012 年度利润

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人员产生了不同意见。

 

  小张认为,甲公司

2012 年利润虽然未分配,但应按出资比例核算增加投资收益 10 万

元(

40×25%=10),其宣布分配的 2011 年利润 8 万元因尚未收到可不增加投资收益;乙

公司

2012 年亏损无利可分也不作账务处理。因此,源潇公司 2012 年度的利润总额为 90 万

元(

80+10=90),应以此金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22.50 万元。 

  小刘认为,应按对甲公司的出资比例核算增加

2012 年投资收益 10 万元;尚未收到但

已宣布分配的

2011 年利润 8 万元也应增加投资收益。乙公司 2012 年利润是亏损,应减少投

资收益

26 万元(65×40%=26)。增减计算后源潇公司的净投资收益为-8 万元(10+8-26=-

8)。据此,源潇公司 2012 年本年利润总额应为 72 万元(80-8=72),应以此金额申报缴
纳企业所得税

18 万元。 

  因两人意见无法统一,遂向文涛税官咨询,究竟该如果填报。文涛税官了解情况后告知
她们,两人的意见都有错误之处。正确的处理方法应为:

 

  

一、投资收益及本年利润的计算

 

  (一)源潇公司对甲公司的投资属于虽高于

20%但因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不

存在活跃市场、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应按成本法核算投资收益。成本法注重的是初始
投资成本,不随被投资企业权益的增减而调整投资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只有当被投资企
业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之日,投资方才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甲公司

2012 年利润尚未

宣布分配,不应增加投资收益,不作会计处理。但在甲公司宣告分派

2011 年的利润时,不

管是否实际支付,均应增加投资收益并作会计处理:

 

  借:应收股息  

80000 元 

   贷:投资收益  

80000 元 

  (二)源潇公司占乙公司股权

40%,且对其具有重大影响,应按权益法核算对外投资

收益,即对外投资以初始成本计量后,在投资持有期间根据享有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份
额的变动,对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投资方须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企业实现的
或经调整的净损益的份额,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乙公司

2012 年亏损 65 万元,源潇公司应在资产负债表日(2012 年 12 月 31 日)按出

资比例作相应减少投资收益

26 万元(65×40%=26)的会计处理(如果是盈利,则做反向

会计分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