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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农机安全监理的法制性

  

 农机安全监理是农机监理机关依据国家有关农业机械化和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

规章以及方针、政策

,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作业环境进行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行为。

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具有社会性、生产性、服务性和法制性。在其所有属性中,法制性具有内部
的规定性,是其内部比较深刻的、一贯的和稳定的特性。法制性从整体上规定着农机安全监
理的性质和发展方向。

 

  农机安全监理的法制性即农机安全监理法律制度的属性。包括:制定法律(立法)、执
行法律(执法)与遵守法律(守法)三个方面。在其属性中立法是基础,没有立法农机安全
监理将处于混沌状态;有法不依,法将形同虚设,而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对于农机
监理执法人员来说是根本,自身不能守法,就不能依法办事。只有依法办事,才能促使农机
驾驶操作人员提高守法的自觉性,更好的规范农机作业的行为确保人身及财产安全。农机安
全监理机构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农机驾驶操作中的实际问题又能反馈给立法机关,
以促进和完善立法。因此立法、执法和守法是一个完整的统一体,缺一不可。其特征主要表现
为:一是权威性,它是经过国家权力机关依法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因此具有很高的权
威性;二是规范性,它明确规定了适用的范围、任务、目的和要求,规定了违反这些规则时
将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三是强制性,它是由国家的强制力作后盾,来保证法制的贯
彻执行;四是阶级性,法制是社会主义法制。这些特征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其具体表现

  

1.农机安全监理机关有权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对农机安全监督管理的权利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就是根据授权(委托)代表国家执行农机安全法规,依法行使对各
种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实行监督和管理职能,查处、制裁各种违反农机安全法规行为
的国家机关;其行政管理的活动原则和范围、工作方式和方法、职责权限和义务等,都由法
律、行政法规加以明确和规定,而且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它有权在法定的范围内依法对
违反有关农机安全法规的行为进行强迫纠正或处罚,对农机事故的肇事者,有权裁决或制
裁,其具体行政行为依法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

 

  

2.农机安全监理应严格依照规定行使职权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具有什么职权,职权应怎样行使,这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已做出了
明确的规定,具有一定的规范性。其具体行政行为既不能自行其事,也不能随意放任,否则
就是越权或失职,从而构成违法或违章。

 

  农机安全监理部门对农业机械进行日常安全管理是履行监理职责、保证管理效果的必要
条件。根据农机监理工作的职责任务,农机安全监理部门除对拖拉机和其他农业机械进行安
全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员考核和核发牌证外,还要对管理对象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在田间、
场院、部分县、乡、村道路和集中作业区域开展安全检查,纠正违章作业,对违章者实施必要
的行政处罚(吊扣、吊销驾驶员操作证等)等,这是保证农机安全生产目标实现的重要条件,
是实施农机化法规管理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方面。如果只管发牌,只
搞检审,而不进行日常安全检查,根本无法保证管理效果。

 

  

3.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的行为必须受法律法规的制约 

  农机安全监理部门的职责就是依法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操作人员实行管理。这既是权力
又是应尽的义务,它主要包括:对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的注册登记和核发牌证;对农
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考核;对农业机械及其驾驶人员的检验、审验、办理异动登记、注
销登记和封存、报废;勘查、处理道路以外的农机事故并提出防范措施,做好农业机械、驾驶
操作人员及事故的统计;对农业机械的作业现场进行安全管理,防止和避免事故隐患的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