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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履行监理安全责任

  

 摘要:本文就监理机构在做好“投资、进度、质量”三大控制的同时,如何去规范履行自己

的安全监理职责,在施工过程中如何规范的开展监理工作以及应该注意的问题等作简要阐
述。

 

  关键词:监理;安全责任;安全工作内容;注意事项

 

   

Abstract:  this  paper  supervision  institutions  for  "investment,  schedule  and  quality"  three 

control  at  the  same  time,  how  to  regulate  the  safety  supervision  perform  their  duties,  in 
construction  process  of  how  to  standardize  on  supervision  work,  as  well  as  the  problems  that 
should be paid attention to briefly described. 
  

Key words: responsible for the safety of safety supervision work 

  

content matters 

  

 

  建设工程中,监理的安全责任已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作了明确规定。尽管社会上对《条例》规定的理解存在不同意见,但是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
是否及如何追究监理的安全责任,《条例》已成为主要的法律依据。实际上,《条例》是个双刃
剑,一方面增加了监理机构安全责任;另一方面,也为监理机构开展安全管理工作、进行全
方位监理提供了法律武器。作为监理机构,必须认真贯彻《条例》的精神,在做好

“三控两管

一协调

”工作的同时,认真承担起监理的安全职责,努力做好被监理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

作,更好地为建设工程服务,为建设事业服务。

 

  

 

  

1、监理的安全生产责任 

  《条例》对监理职责、职权和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其中第十四条,具体规定了监理的
六项职责和相关监理职权;第五十七条明确了监理的四项法律责任和处罚办法。从《条例》中
可以知道见,监理的安全责任主要是

“审查”(含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发现”

(安全隐患)、

“要求”(整改或暂停工)、“报告”(建设单位及有关主管部门)、"实施"(法

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如果这几条做不到位,监理即构成失职、渎职甚至犯罪;如这几条
基本做到位了,并有相关文字、影像等资料证明,则监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且不应受到
任何经济、行政、刑事甚至道义上的惩罚。

 

  监理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实际界定有较大难度,并易产生

歧意。它受监理机构监理人员责任心、业务素质和安全管理能力的制约,是否能发现全部或
主要的安全事故隐患,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建设工程的其他主体
单位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可能会因

“监理未发现安全事故隐患”为由,不合理或过分的追

究监理的安全责任。如何履行这一条

“监理职责”,并适当的记录监理的行为,应当成为监理

机构自我保护的重要内容。

 

  

 

  

2、监理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根据《条例》、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GB50319-2000)、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示范文

本》(

GF-2000-0202),我们认为,监理机构应做好下述具体安全管理工作。只要这些工作

做好了,监理就尽到自己的职责;不论建设工程是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则从法理上、从道
义上,监理都不应承担任何安全责任。

 

  

2.1、认真审查施工企业的施工资质资料,包括施工方企业资质、人员(管理人员、特殊

工种)资质、设备安检证等。对总承包单位或其他经公开招标确定的分包单位,其资质已由
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阶段进行了审查,进场后只要把相关资质提交给监理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