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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二)
 

2005-4-25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二)
 

 

 

第十四章 室外热力管道

 

 

 

 

第一节 供热介质及其参数 第二节 管道的设计流量

 

 

 

 

第三节 管道系统 第四节 管道布置和敷设

 

 

 

 

第五节 管道和附件 第六节 管道热补偿和管道支架

 

 

第一节 供热介质及其参数

14.1.1

 

条 当工厂(单位)只有采暖通风热负荷或以采暖通风热负荷为主时,宜采用高温热水供热介质。当工

厂(单位)以生产热负荷为主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采用蒸汽作供热介质或蒸汽和高温热水作热介质,以蒸汽

 

供生产、生活热负荷,以高温热水供采暖通风热负荷。

14.2.2

 

条 在工厂(单位)改建和扩建时,采暖通风热负荷原以蒸汽作供热介质的,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原则下,

 

宜改为高温热水作热介质。

14.1.3

 

条 工厂(单位)高温热水系统的设计,供水温度不宜低于

130℃,供、回温度差宜采用 50~60℃。

当工厂厂区和居住区为同一热网时,可在居住区每幢楼或在热力站设置混水装置或换热装置,降低供水温度。直
接供居住区和公用建筑设施采暖的供水温度,不宜高于

130℃,供、回不温差可采用 25~60℃  

14.1.4

 

条 蒸汽管网起始蒸汽参数的确定,可按用户的蒸汽最大工作参数和热源至用户的管网压力损失及温度

 

降进行计算。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的通知

建标

[1996]429

 

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

[1990]160 号文的要求,由电力工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

防火规范》,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

GB50229—96 为强制性国家标准,

1997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电力工业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等工作由电力工业部东北电力设计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

 

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1     

总 则

1.0.1 为确保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发电厂)和变电所运行中的安全,

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 的消防工作方针,

 

防止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燃煤的 3~600MW 机组的新建、扩建发电厂以及电压为 35~50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
5000kVA

 

及以上的新建地上变电所。

1.0.3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应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做到安全

 

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4 

 

发电厂和变电所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