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事故处理规程
1. 本规程的目的和适用范围
1. 本规程的目的是:
1.为发电厂、变电所和调度所的值班人员规定出处理电气事故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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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使发电厂、变电所和调度所在编订电气部分的现场事故处理规程时有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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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规程适用于我部系统各发电厂、变电所和电力系统,发电厂和变电所内的一切运行人员,
均应备有与其所管设备相适应的事故处理规程。在现场规程中应具体规定那些人员必须熟悉
这些规程。
1. 处理事故的一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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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处理事故的主要任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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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尽速限制事故发展,消除事故的根源并解除对人身和设备的危险;
2. 用一切可能的方法保持设备继续运行,以保证对用户的供电正常;必要时应设法在未直
接受到事故损害的机组上加负荷;
3. 尽速对已停电的用户恢复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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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调整电力系统的运行方式,使其恢复正常。
在处理发电厂电气部分的事故时,首先应设法保证厂用电的电源。
为了完成上列各项任务,在处理事故时,运行人员必须留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集中注意力
保持设备的正确运行方式,迅速而正确地执行领导人员的指示。
只有在接到直接领导者的命令以后,或者在对于人身安全或设备完整有明显和直接的危险
时,方可停止设备运行或离开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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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发电厂内处理电气部分的事故时,在一般情况下,值长不一定要到发生事故的地点,
他通常应留在主控制室,便于控制全厂。值长的任务是领导发电厂人员处理事故,掌握事故
的全面情况,发出必要的指标,使各部门值班人员的行动相互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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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各部门的值班长在处理事故时应留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其任务是设法使运行保持正常 ,
争取不使事故向本部门发展。当已发生事故时,他应向值长报告事故发展到本部门的情况、
事故发展的经过及所作的操作和处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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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各部门的值班长不得不离开其正常的工作岗位时,必须交代清楚,使值长可能用电话找
到他。
3. 在处理事故时,各设备的值班人员,必须留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尽力设法保持所负责
的设备继续运行。
4. 各部门的领导人员和有关的工程技术人员,在听到事故警报时,必须立即回到本部门,
并应执行值长的一切命令,参加处理事故。
5. 如果在交接班时发生事故,而交接班的签字手续尚未完成时,交班人员应留在自己工作
岗位上,由接班人员协助处理事故;在恢复正常运行方式之前,或各部门领导人员发令交
接之前,接班人员应以助手的身份,帮助交班人员处理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