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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1条  为了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规范公

司管理行为,提高公司管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及《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2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承担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要求的义务,享有相应的工作职权。

3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4条  董事会秘书的报酬和奖惩,由董事会决定。

5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如下:

1、 具有大学以上学历,有一定财务、法律、计算机应用等方面的知识;

2、 具有行政、管理等任职经验;

3、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素质;

4、 《公司法》第 57、58 条规定的人员及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人员不得担任;

5、 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除外)、财务负责人不得担任;

6、 其他任职资格条件。

6条  董事会秘书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要

求,

 忠实履行职责,谨慎、认真、勤勉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保守公司秘密,不

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并保证:

1、 公平对待所有股东、董事;
2、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3、 不得利用所掌握的公司信息为个人或他人谋取利益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

活动;

4、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5、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6、 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内获得的本公司商业秘密;
7、 接受董事长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董事会成员对其工作的合理建议。

7条  董事会秘书在其任职期间内可以向董事会提出书面辞职请求,经董事会

同意后,并与继任者完全交接工作后,方可离开职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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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会议

8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包括以下内容:

1、 接收并整理会议提案,对所提交的提案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包括:提案人

资格、提案人数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提案名称和内容是否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