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砌体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
1) 基本规定
1. 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
等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2. 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
(
GB50203-2002 规范表 3.0.2)
长度 L、宽度 B(m)
允许偏差(mm)
长度 L、宽度 B(m)
允许偏差(mm)
L(或 B)
≤30
±5
60<L(或 B ≤
)
90
±15
30<
L(或 B ≤
)
60
±10
L(或 B)>90
±20
3. 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
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2 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
4. 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 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
过
1m。
抗震设防烈度为
9 度的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
临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
5. 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 120mm 厚墙、料石清水墙和独立柱;
2 过梁上与过梁成 60
℃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 1/2 的高度范围内;
3 宽度小于 1m 的窗间墙;
4 砌体门窗洞口两侧 200mm(石砌体为 300mm)和转角处 450mm(石砌体为 600mm)
范围内;
5 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 500mm 范围内;
6 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6. 施工脚手眼补砌时,灰缝应填满砂浆,不得用干砖填塞。
7. 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
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宽度超过
300mm 的洞口上部,应设置过梁。
8. 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找平,安装时应座浆。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采用 1:
2.5 的水泥砂浆。
9. 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应分为三级,并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
GB50203-2002 规范表 3.0.10)
项目
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A
B
C
现场质量
管理
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非
施工方质量监督人员经常到
现场,或现场设有常驻代表;
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
人员,人员齐全,并持证上
岗
制度基本健全,并能执行;
非施工方质量监督人员间断
地到现场进行质量控制;施
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人
员,并持证上岗
有制度,非施工方质量监督
人员很少作现场质量控制;
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
人员
砂浆、混
凝土强度
试块按规定制作,强度满足
验收规定,离散性小
试块按规定制作,强度满足
验收规定,离散性较小
试块强度满足验收规定,离
散性大
砂浆拌合
方式
机械拌合;配合比计量控制
严格
机械拌合;配合比计量控制
一般
机械或人工拌合;配合比计
量控制较差
砌筑工人
中级工以上,其中高级工不
高、中级工不少于 70%
初级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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