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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砌体工程施工质量监理实施细则

1) 基本规定

1. 砌体工程所用的材料应有产品的合格证书、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块材、水泥、钢筋、外加剂

等尚应有材料主要性能的进场复验报告。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

2. 砌筑基础前,应校核放线尺寸,允许偏差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放线尺寸的允许偏差    

GB502032002 规范表 3.0.2

长度 L、宽度 B(m)

允许偏差(mm)

长度 L、宽度 B(m)

允许偏差(mm)

L(或 B)

≤30

±5

60<L(或 B ≤

90

±15

30<

L(或 B ≤

60

±10

L(或 B)>90

±20

3. 砌筑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底标高不同时,应从低处砌起,并应由高处向低处搭砌。当设计无要求时,搭接长度

不应小于基础扩大部分的高度。

  2 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应同时砌筑。当不能同时砌筑时,应按规定留槎、接槎。
4. 在墙上留置临时施工洞口,其侧边离交接处墙面不应小于 500mm,洞口净宽度不应超

1m。

抗震设防烈度为

9 度的地区建筑物的临时施工洞口位置,应会同设计单位确定。

临时施工洞口应做好补砌。

5. 不得在下列墙体或部位设置脚手眼:

1 120mm 厚墙、料石清水墙和独立柱;
2 过梁上与过梁成 60

℃角的三角形范围及过梁净跨度 1/2 的高度范围内;

3 宽度小于 1m 的窗间墙;
4 砌体门窗洞口两侧 200mm(石砌体为 300mm)和转角处 450mm(石砌体为 600mm)

范围内;

5 梁或梁垫下及其左右 500mm 范围内;
6 设计不允许设置脚手眼的部位。

6. 施工脚手眼补砌时,灰缝应填满砂浆,不得用干砖填塞。
7. 设计要求的洞口、管道、沟槽应于砌筑时正确留出或预埋,未经设计同意,不得打凿墙

体和在墙体上开凿水平沟槽。宽度超过

300mm 的洞口上部,应设置过梁。

8. 搁置预制梁、板的砌体顶面应找平,安装时应座浆。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采用 1:

2.5 的水泥砂浆。

9. 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应分为三级,并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GB502032002 规范表 3.0.10

项目

砌体施工质量控制等级

A

B

C

现场质量

管理

制度健全,并严格执行;非
施工方质量监督人员经常到
现场,或现场设有常驻代表;
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
人员,人员齐全,并持证上

制度基本健全,并能执行;
非施工方质量监督人员间断
地到现场进行质量控制;施
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人

员,并持证上岗

有制度,非施工方质量监督
人员很少作现场质量控制;
施工方有在岗专业技术管理

人员

砂浆、混
凝土强度

试块按规定制作,强度满足

验收规定,离散性小

试块按规定制作,强度满足

验收规定,离散性较小

试块强度满足验收规定,离

散性大

砂浆拌合

方式

机械拌合;配合比计量控制

严格

机械拌合;配合比计量控制

一般

机械或人工拌合;配合比计

量控制较差

砌筑工人

中级工以上,其中高级工不

高、中级工不少于 70%

初级工以上

5-

5--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