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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情况是不该计入建筑面积的!

根据《房产测量规定》及建设部最新的《关于房屋建筑面积计算与房屋权属登记的
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以下

12 种情况不能计入房屋建筑面积:  

 
1、层高(高度)在 2.20 米以下(不含 2.20 米)的房屋和斜面结构屋顶,不计
入建筑面积;

   

2、楼梯下方空间,楼梯已计算建筑面积的,其下方空间不论是否利用均不再计
算建筑面积;

   

3、公共通道、临街楼房、挑廊下的底层作为公共道路街巷通行的,不论其是否有
柱,是否有维护结构,均不计算建筑面积;

   

4、与室内不相通的类似于阳台、挑廊、檐廊的建筑,不计算建筑面积;
5、层高小于 2.20 米以下的夹层、插层、技术层和地下室、半地下室;   
6、突出房屋墙面的构件、配件、装饰柱、装饰性的玻璃幕墙、垛、勒脚、台阶、无柱
雨篷;

   

7、房屋之间无上盖的架空通廊;   
8、房屋的天面、挑台、天面上的花园、泳池;   
9、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及建筑物的空间平台及建筑物的空间安置箱、
罐的平台;

   

10、利用引桥、高架桥、高架路路面作为顶盖建造的房屋;   
11、活动房屋、临时房屋、简易房屋;   
12、与房屋室内不相通的房屋间伸缩缝; 
房屋权属登记涉及的有关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问题,《房产测量规范》未作规定或
规定不明确的,暂按《通知》的规定执行:

   

1、外墙墙体。同一楼层外墙,既有主墙,又有玻璃幕墙的,以主墙为准计算建
筑面积,墙厚按主墙体厚度计算。各楼层墙体厚度不同时,分层分别计算。金属
幕墙及其他材料幕墙,参照玻璃幕墙的有关规定处理;

   

2、不规则围护物。阳台、挑廊、架空通廊的外围水平投影超过其底板外沿的,以
底板水平投影计算建筑面积;

   

3、变形缝。与室内任意一边相通,具备房屋的一般条件,并能正常利用的伸缩
缝、沉降缝应计算建筑面积;

   

4、非垂直墙体。对倾斜、弧状等非垂直墙体的房屋,层高(高度)2.20 米以上的
部位计算建筑面积。房屋墙体向外倾斜,超出底板外沿的,以底板投影计算建筑
面积;

   

5、室外楼梯的建筑面积,按其在各楼层水平投影面积之和计算;   
6、房屋套内具有使用功能但层高(高度)低于 2.20 米的部分,在房屋权属登
记中应明确其相应权利的归属。

      

哪些算入公摊面积?

      

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
共门厅、过道、地下室

 、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楼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

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共有建筑面积还包括套与公共建筑之间的分隔墙,以及外墙(包括山墙)水平
投影面积一半的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