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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程序如下:

1)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的程序:先放行通关后进行检验检疫,即:报检

——受理

报检并计费

——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通关——检验检疫。

入境货物的报检随附单证包括外贸合同、发票、各运程提单、装箱单、输出国家或

地区官方检疫证书、产地证等;出境货物包括外贸合同、发票、装箱单、信用证、产检单
等单证。

其他应提供的单证按《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

11 条、第 13 条办理。

随附贸易单证应加盖货主单位公章。随附单证应当齐全、合法、有效,货主单位或

报检单位对提供的随附单证负法律责任。

2)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的程序:先检验检疫,后放行通关,即:报检

——受理报

检并计费

——实施检验检疫——产地和报关地一致的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

不一致的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

3) 出境货物检验检疫应提供的单据:

1) 填写《出境货物报检单》。

2) 外贸合同或销售确认书或订单、信用证、有关函电。

3) 生产经营部门出具的厂检结果单原件。

4) 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

5) 凭样品成交的,须提供样品。

6) 经预检的货物,在向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换证放行手续时,应提供该检验检

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

7) 产地与报关地不一致的出境货物,在向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境货物

通关单》时,应提交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

8) 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行卫生注册和质量许可的出境货物,必须

提供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的注册编号或许可证编号。

9) 出口危险货物时,必须提供《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正本和《出

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正本)。

10) 出境特殊物品的,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提供有关审批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