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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复习重点及题库
第一章 会计法律制度
1.会计法律制度的构成:(
四个层次)
①会计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制定
,代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②会计行政法规:是由
国务院
制定, 代表性:
《
——条例》,
③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
国务院财政部门
制定
会
计 规 章
——
:《
办法》
——
,《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会计准则
》(
2006 年 2 月 15 日)
(
除《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属会计规范性文件外
)
会计规范性文件
——
:《
制度
》
——
《企业会计准则
具体准则》
(
38 个)(2006 年 2 月 15 日)
——
《企业会计准则
应用指南》
(
2006 年 10 月 30 日)
④地方性会计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在与宪法、会计法律、会计
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前提下,
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
2. 会计工作主管部门: 由
国务院财政部门
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
政部门
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原则: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3.会计制度的制定权限 :由
国务院财政部门
制定,特殊行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
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
解放军总后勤部,报国务院财政部门
备案
。
4.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必须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
除取得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外,还应当具备
会计师以上
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
三年以
上
经历。国有的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
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条件:
会计师
资
格后,主管一单位或单位内部重要
会计工作
时间
不短于
3 年
。(凡是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在行政
领导成员中,不设与总会计师职权重叠的副职)
5.各单位应依法建立账册:不具备建账条件的,应当实行代理记账。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的条件:
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代理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批准。
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
3 名
以上持有会计
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②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
会计师以上
专业技术资
格。
6.代理记账的业务范围:①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告等;②对外提供
财务会计报告;
③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④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7.伪造: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为前提;变造:修改已经存在的真实内容;而票据不同:签章(伪
造)、签章以外(变造)。
8.记账本位币:
人民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 的单位,可以选定
其中一种货币
作为
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
人民币
。
9.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有关电子数据、会计软件资料等应当作为
会计档
案进行管理。(纸制档案)
10.正确使用会计文字记录:在我国境内
应当使用中文
。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
同时
使用
当时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督的主体主要是财政部
门、审计部门、税务部门、人民银行、证券监管部门、保险监督部门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关部门;社会监督
的主体是社会审计组织和广大社会公众。(即会计事务所)
②监督的性质不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是单位内部的一种自我约束机制;政府监督是政府
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会计主体的会计行为进行的管理与监督;社会监督是通过审计、鉴证职
能的发挥及单位、个人的检举来实施的。
③监督的时间不同。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可以是事前监督,也可以是事中和事后的监督;而政府
监督和社会监督主要是事后监督。
④监督的内容不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不仅包括对不合法的收支予以制止、纠正和检举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