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丙各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甲、乙、丙三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美
容美发店事务。
第二条
合伙企业概况
名称:
经营场所:
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止。
第四条
出资方式
1、甲方:出资额为 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2、乙方:出资额为 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3、丙方:出资额为 元,以 方式出资,占注册资本的 %。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不得随
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
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
年 月 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
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六条
出资评估
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
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册资本验证后
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
转移手续,并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七条
合伙企业登记
全体合伙人同意指定
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指具有代理业务的公
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登记和设立登记。申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和
合法性,并承担责任。
第八条
财务、会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财务通则》、
《企业会
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企业的财产、会计制度。
第九条
盈余分配
1、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2、盈余分配以 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合伙企业分配当年的税后利润(亏损),
按下列顺序进行;
(
1)提取法定公积金 10%;
(
2)提取法定公益金 5-10%;
(
3)剩余利润(亏损)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