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管理合伙人职责与考核办法的规定
第
1条
为优化管理结构,保障履行管理职能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实施细则》、
《事务所章程》、
《管委会组成及工作制度规定》、
《管委会工作细则》、《考核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
2条
管理合伙人是指由高级合伙人会议任命,不承担创收任务,专司管理
职能的合伙人。
第
3条
管理合伙人的任期由高级合伙人会议根据管理合伙人的工作情况决定。
第
4条
管理合伙人担任管委会主任,履行《管委会组成及工作制度规定》、
《管
委会工作细则》规定的各项职责。
第
5条
管理合伙人负责组织事务所经营管理决策的研究
1、 主持起草事务所发展规划。
2、 主持起草事务所年度计划。
3、 主持起草事务所年度工作报告。
4、 主持起草各项制度。
5、 主持起草各级合伙人会议议案。
6、 主持起草年度预、决算报告。
7、 主持起草《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实施细则》、
《事务所章程》的修改草案。
8、 组织对分所需总所批准制度的审议;主持审查分所向总所备案的制度。
9、 主持起草年度考核方案。
第
6条
管理合伙人组织事务所内部的各项集体活动。
1、 组织各级合伙人会议,拟定会议议程。
2、 主持管委会会议。
3、 组织律师大会、全体员工大会。
4、 根据合伙人的要求组织内部关于市场开发、研讨、培训等方面的会议。
5、 组织事务所与外部的联谊、合作活动。
6、 组织事务所的其它集体活动。
第
7条
管理合伙人负责执行事务所的各项制度及各级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1、 负责组织实施事务所发展战略规划,并向合伙人会议报告年度执行规
划的情况。
2、 负责组织实施事务所年度工作计划,并向高级合伙人会议报告每季度
执行计划的情况,向合伙人大会作年度工作报告。
3、 负责组织执行各级合伙人会议决议,并向每次合伙人会议报告执行前
次会议决议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