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保险如何做分割
一、人身保险相关的概念
在讨论离婚时人身保险利益的分割之前,有必要先了解一下与人身保险有关的基本概
念。人身保险合同是以人的寿命或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合同按保障范围可
划分为人寿保险合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具
有长期性,这个特点决定了在离婚案件处理人身保险利益分割时的难度,人身保险合同的
订立和履行又具有一定的储蓄性,这个特点决定了在离婚案件处理人身保险利益分割时保
险单能体现出现金价值。另外还要明白在人身保险合同中的部分当事人和关系人的概念:保
险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投
保人,投保人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被保险
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受
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
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
。
二、司法实践中离婚时分割人身保险利益的两种作法与利弊
司法实践中,对离婚时人身保险利益的分割主要有两种作法,一是分割所交的保险费。
对于人身保险合同,虽然其种类繁多,内容繁杂,但是最好确定的就是所交的保险费,因
为这个数额在某个时间是确定的,所以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分割当事人所交的保险费对法官
来说应该是最省事的,而很多当事人也是如此主张的,比如一份人身保险,现在已经交了
三年的保险费,共
3 万元,在分割时,判决该份保险由一方当事人所有,另一方当事人给
付对方一半的保险费,即
1.5 万元。另一种处理方法是离婚时分割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如
2003 年 12 月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
稿)》第四十五条规定:
“人民法院对于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后,夫妻又离婚的,应当按照
以下情况处理涉及保险的纠纷:(一)一方为投保人并以自己或其亲属为受益人的,应当
给予对方相当于保险单现金价值的一半的补偿。
” 举例说明,如一份人身保险,现在已经交
了三年的共计
3 万元的保险费,而离婚时的现金价值为 2 万元,在分割时,判决该份保险
由一方当事人所有,另一方当事人给付对方一半的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即
2 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