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公路纵断面
8.1 一般规定
8.1.1 纵断面上的设计标高,即路基设计标高规定如下:
(1)新建公路的路基设计标高: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宜采用中央分隔带的外侧边缘标高;
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宜采用路基边缘标高,在设置超高、加宽路段为设超高、加
宽前该处边缘标高。
(2)改建公路的路基设计标高:宜按新建公路的规定执行,也可视具体情况而采用中央
分隔带中线或行车道中线标高。
8.1.2 路基设计洪水频率规定如表 8.1.2。
表 8.1.2 路基设计洪水频率
公路等级
高速公路
一级公路
二级公路
三级公路
四级公路
设计洪水频率
1/100
1/100
1/50
1/25
按具体情况确定
(1)沿河及可能受水浸淹的路段,按设计标高推算的最低侧路基边缘标高,应高出表
8.1.2 规定洪水频率计算水位加壅水高、波浪侵袭高和 0.50m 的安全高度。
(2)沿水库上游岸边的路段,按设计标高推算的最低侧路基边缘标高应考虑水库水位升
高后地下水位壅升,以及水库淤积后壅水曲线抬高及浪高的影响;在寒冷地区还应考虑冰塞
壅水对水位增高的影响。
(3)大、中桥桥头引道(在洪水泛滥范围内)的按设计标高推算的最低侧路基边缘标高,应
高于该桥设计洪水位(并包括壅水和浪高)至少 0.50m;小桥涵附近的按设计标高推算的最低
侧路基边缘标高应高于桥(涵)前壅水水位至少 0.50m(不计浪高)。
8.2 纵坡
公路的最大纵坡规定如表 8.2.1。
表 8.2.1 最大纵坡
设计速度(km/h)
120
100
80
60
40
30
20
最大纵坡(%)
3
4
5
6
7
8
9
(1)设计速度为 120km/h、l00km/h、80km/h 的高速公路,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
况限制时,经技术经济论证,最大纵坡可增加 1%。
(2)设计速度为 40km/h、30km/h、20km/h 的公路,改建工程利用原有公路的路段,
经技术经济论证,最大纵坡可增加 1%。
(3)四级公路位于海拔 2000m 以上或积雪冰冻地区的路段,最大纵坡不应大于 8%。
8.2.2 设计速度小于或等于 80km/h 位于海拔 3000m 以上高原地区的公路,最大纵坡
应按表 8.2.2 的规定予以折减。最大纵坡折减后若小于 4%,则仍采用 4%。
表 8.2.2 高原纵坡折减值
海拔高度(m)
3000,4000
4000-5000
5000 以上
纵坡折减(%)
1
2
3
8.2.3 公路的纵坡不宜小于 0.3%。横向排水不畅的路段或长路堑路段,采用平坡(0%)
或小于 0.3%的纵坡时,其边沟应作纵向排水设计。
8.2.4 桥上及桥头路线的纵坡
(1)小桥与涵洞处的纵坡应随路线纵坡设计。
(2)桥梁及其引道的平、纵、横技术指标应与路线总体布设相协调,各项技术指标应符
合路线布设的规定。大桥的纵坡不宜大于 4%,桥头引道纵坡不宜大于 5%,引道紧接桥头
部分的线形应与桥上线形相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