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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公路纵断面 

8.1 一般规定 

8.1.1    纵断面上的设计标高,即路基设计标高规定如下: 

(1)新建公路的路基设计标高:高速公路和一级公路宜采用中央分隔带的外侧边缘标高;

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四级公路宜采用路基边缘标高,在设置超高、加宽路段为设超高、加
宽前该处边缘标高。 

(2)改建公路的路基设计标高:宜按新建公路的规定执行,也可视具体情况而采用中央

分隔带中线或行车道中线标高。 

8.1.2    路基设计洪水频率规定如表 8.1.2。 

表 8.1.2  路基设计洪水频率 

公路等级 

高速公路 

一级公路 

二级公路 

三级公路 

四级公路 

设计洪水频率 

1/100 

1/100 

1/50 

1/25 

按具体情况确定 

(1)沿河及可能受水浸淹的路段,按设计标高推算的最低侧路基边缘标高,应高出表 

8.1.2 规定洪水频率计算水位加壅水高、波浪侵袭高和 0.50m 的安全高度。 

(2)沿水库上游岸边的路段,按设计标高推算的最低侧路基边缘标高应考虑水库水位升

高后地下水位壅升,以及水库淤积后壅水曲线抬高及浪高的影响;在寒冷地区还应考虑冰塞
壅水对水位增高的影响。 

(3)大、中桥桥头引道(在洪水泛滥范围内)的按设计标高推算的最低侧路基边缘标高,应

高于该桥设计洪水位(并包括壅水和浪高)至少 0.50m;小桥涵附近的按设计标高推算的最低
侧路基边缘标高应高于桥(涵)前壅水水位至少 0.50m(不计浪高)。 

8.2  纵坡 

公路的最大纵坡规定如表 8.2.1。 

表 8.2.1  最大纵坡 

设计速度(km/h) 

120 

100 

80 

60 

40 

30 

20 

最大纵坡(%) 

(1)设计速度为 120km/h、l00km/h、80km/h 的高速公路,受地形条件或其他特殊情

况限制时,经技术经济论证,最大纵坡可增加 1%。 

(2)设计速度为 40km/h、30km/h、20km/h 的公路,改建工程利用原有公路的路段,

经技术经济论证,最大纵坡可增加 1%。 

(3)四级公路位于海拔 2000m 以上或积雪冰冻地区的路段,最大纵坡不应大于 8%。 

8.2.2    设计速度小于或等于 80km/h 位于海拔 3000m 以上高原地区的公路,最大纵坡

应按表 8.2.2 的规定予以折减。最大纵坡折减后若小于 4%,则仍采用 4%。 

表 8.2.2  高原纵坡折减值 

海拔高度(m) 

3000,4000 

4000-5000 

5000 以上 

纵坡折减(%) 

8.2.3    公路的纵坡不宜小于 0.3%。横向排水不畅的路段或长路堑路段,采用平坡(0%)

或小于 0.3%的纵坡时,其边沟应作纵向排水设计。 

8.2.4    桥上及桥头路线的纵坡 

(1)小桥与涵洞处的纵坡应随路线纵坡设计。 

(2)桥梁及其引道的平、纵、横技术指标应与路线总体布设相协调,各项技术指标应符

合路线布设的规定。大桥的纵坡不宜大于 4%,桥头引道纵坡不宜大于 5%,引道紧接桥头
部分的线形应与桥上线形相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