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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忧劳动法案例】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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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之单位无故晚发职工工资一天的情形

【文档简介】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

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介绍】

张斌是某医药公司新招来的研究生,与公司签了为期

3 年的劳

动合同,合同约定如果张斌在

3 年合同期内擅自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 3 万元的

违约金。由于公司给他的待遇未达到预期的期望值,因此张斌一直在想办法如何早点离开
单位而不支付违约金。一天,机会来了,张斌发现公司给他发的工资连续两个月都是晚发
了一天(单位应发工资是每月

10 日,而他银行的账户上都是 11 日才收到工资)。于是,

他就以公司无故拖欠职工工资为由,向单位递交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人力资源部的经
理对此做了解释,仅仅因为财务部门人手紧张,晚了一天向职工工资账户汇款。张斌表示
可以理解,但是自己并不会因为经理的解释而改变初衷。人力资源部的经理马上变了脸色
要张斌支付

3 万元的违约金。双方将此事提交了劳动争议仲裁。

【问题】

公司无故晚发职工工资一天,职工依法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无忧劳动法

 

邀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 律师解答】

根据《劳动法》第

32 条第 3 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

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
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
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张斌按照劳动合同的规定,完成了工作任务,公司就有义务按照劳动
合同的规定,向张斌支付劳动报酬与其他应当享受的各种福利待遇。如果企业不按劳动合
同的规定支付劳动报酬,无故拖延或克扣劳动者的工资,劳动者有权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
合同。劳动报酬的支付也是合同行为,医药公司拖延对付工资,应是一种违约行为,而人

力资源部所称 财务部门人手紧张 的原因是公司在履约过程中自己的过错行为,不能作为

排除责任的理由。虽然,张斌所在公司虽然只拖欠职工工资一天,但是也属于 用人单位未

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 的情形,张斌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
的,不需要支付任何违约金。相反,单位还需支付张斌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

【关键词】

  

  

  

拖延工资 赔偿金 经济补偿金 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