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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

 

一、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的含义
所谓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是指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

 

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对这一概念,应作如下说明:

1

” “

.承担有限责任的主体。 有限合伙企业 的 有限 二字,其实是从有限合伙人这个角

度来讲的,是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并不是指合伙企业本身承担有限责任。作为有限合伙
企业而言,它依然应承担无限责任,应当以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其债务(合伙企业法第三

 

十八条)。

2.承担有限责任的对象。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对象仅限于合伙企业对外所负担

 

的债务,至于有限合伙人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时,则应对其承担无限责任。

3.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式。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是一种间接责任,即有限合伙人不是

直接向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清偿债务(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原则上也不能起诉有限合伙人),
而是通过向合伙企业履行出资义务,间接地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承担责任。换言之,有限合

伙企业扮演了有限合伙人与合伙企业债权人之间的 隔离带 ,有限合伙人的有限责任其实

 

是对合伙企业的责任。

4.承担有限责任的上限。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

任。只要有限合伙人履行了其出资义务,即便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企业的到期债
务,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也不得要求有限合伙人承担责任。在这个意义上,有限合伙人与公司
的股东十分类似,二者均是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投资风险。纵然企业经营失败,有限合伙人或
股东至多损失其出资,不会累及他们在出资以外的财产。值得注意的是:(

1)出资额有认

缴的出资额与实缴的出资额之分,二者在数量上有可能并不相等,有限合伙人承担责任的
最高限额是其认缴的出资额,而不是其实际缴纳的出资额;(

2)为了保护合伙企业债权

人的利益,有限合伙人只能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不
得以劳务出资(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四条);(

3)如果有限合伙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出

资义务,当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合伙企业的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有限合伙人在
出资义务的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4)依据公平原则,有限合伙人依法增资或减资的,

对于发生在增资或减资前的合伙企业的债务,有限合伙人相应地应当以增资或减资前的出
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5)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

 

务,以其退伙时从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企业法第八十一条)。

 

二、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的代价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

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可见,有限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承

担的责任、面临的风险,显然要比普通合伙人轻得多。正所谓 有所得必有所失 ,根据权利
义务相适应原则,作为仅承担有限责任的代价,有限合伙人作为投资者的权利受到较大的

 

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