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工程师
环保工程师从事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和资源化、物理污
染防 治、污染现场修复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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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册 环 保 工 程 师 制 度 暂 行 规 定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环保专业工程设计人员的管理,保证环保工程质量 , 维护社会公共
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
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从事环保专业工程 ( 包括水污染防治、大气污染防治、固体废
物处理处置和资源化、物理污染防
治、污染现场修复等工程 ) 设计及相关业务的专业技
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 实行职业准入制度 , 纳
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环保工程师,是指经考试取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
程师资格证书》
( 以下简称资格证书 ), 并依法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环保工程师
注册执业证书》
( 以下简称注册证书 ) 和执业印章 , 从事环保专业工程设计及相关业务
活动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环保工程师英文译为
:Registered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Engineer 。
第五条
建设部、人事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 以下简称" 国家环保总局 ") 共同负责
注册环保工程师制度工作
, 并按职责分工对该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