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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发展的几点思考

发展金融衍生产品对于我国金融市场效率的提高、金融市场功能的完善,金融市场广度

和深度的提高具有重要意义。对于金融衍生产品,国内外没有统一而明确的定义。国际互换
和衍生品协会(

ISDA)将金融衍生产品描述为“衍生产品是有关互换现金流量和旨在为交

易者转移风险的双边合约。合约到期时交易者所欠对方的金额由基础商品、证券或指数的价
格决定

”,这里所描述的主要是合约型金融衍生品,是指交易双方在未来的某个时间点对某

种金融资产按约定价格进行交易的合约,主要包括远期、期货、期权、互换等传统金融衍生产
品。一些专家学者将金融衍生产品分为合约型和证券型两种,认为金融衍生产品不仅包括传
统的合约型产品,而且包括资产支持证券、可转换债券等证券型金融资产,扩展了传统金融
衍生品的范畴。为了本文研究和分析的需要,考虑到金融衍生产品价值依赖于基本标的金融
资产价格变化的本质特征,我们尝试按照原生金融资产的不同对各种金融衍生产品进行全
面的概括和分类。按照原生金融资产的不同,可以将金融衍生产品分为股权类衍生产品、货
币(外汇)衍生产品、利率衍生产品、信用衍生产品、证券型衍生产品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的衍
生品。

 

  一、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发展主要阶段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业坚持市场化的改革方向,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体系不断完
善,金融配置资源功能不断增强。与金融其它领域的改革与发展相比,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
场发展虽然起步较晚,但是近年来取得了快速的发展,市场规模不断增大,产品品种不断
丰富,促进了我国金融市场效率的提高和功能的增强。

 

  (一)金融衍生产品在我国的起步阶段

 

  

1992 年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推出的国债期货是我国首个真正意义上并且至今规模最大的

金融衍生产品。国债期货的发展提高了国债的流动性、活跃了整个金融市场、有力地推动了国
债 的 发 行 , 但 由 于 对 市 场 风 险 以 及 相 关 的 监 管 重 视 不 够 , 国 债 期 货 市 场 发 生 了 以
“3.19”、“3.27”国债事件为代表的一系列的违规事件。1995 年 5 月 17 日,中国证监会下文暂
停全国国债期货交易。

5 月 31 日,全国 14 个国债期货交易所平仓清场完毕,全国国债期货

交易暂停。虽然国债期货市场发展的探索归于失败,但是为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发展提
供了宝贵的经验,为其它金融衍生产品的推出奠定了基础。国债期货最终失败的原因是复杂
的,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一是当时我国市场化程度较低,政府仍然在资源配置中占
主导地位,政府和市场的在国债期货市场上的作用职能混淆;二是法律监管和风险防范制
度不健全。造成了缺乏对市场行为的有效监管和对风险防范的力度不够;三是国债现货市场
的规模过小,无法对国债期货市场形成有效的约束。

 

  (二)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的缓慢发展阶段

 

  国债期货的失败教训说明,在金融市场制度建设尚未完善、金融市场交易和中介主体发
育尚未成熟的情况下,我国大规模的发展金融衍生产品是不可行,是存在巨大的风险的 。
1995 年以后,商业银行因为自身业务发展和规避风险的需要,也参与了一些金融衍生产品
的交易,但我国金融衍生产品市场整体发展缓慢,在

1995 年到 2004 年期间仅推出了人民

币与外币远期结售汇业务,其它金融衍生产品发展基本属于停滞状态。

2005 年汇率改革以

后,人民银行扩大了办理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外汇指定银行范围,股份制银行和外资银行大
规模进入远期结售汇业务市场。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试点和推广丰富了国内企业外汇风险防范
的工具和手段,对外汇衍生产品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金融衍生产品的快速发展阶段

 

  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

2004 年 1 月,国务院出台《国务院关于推进资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