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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流通许可中的几点困惑

 《食品安全法》已于

6 月 1 日起正式实施。与以往相比,该法很大的一个不同在于,将由卫

生部门统一核发卫生许可证改为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领域分段核发许可方式,即

“谁监管、

谁许可

”。按照这一要求,流通领域的食品许可责无旁贷地交给了工商部门。相较于食品安全

监管、食品广告监管等工商以往所涉猎的领域而言,食品流通许可完全是一个陌生的领地。
虽然有《食品安全法》可依,但法律的规定毕竟是原则性和粗线条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必然会
碰到许多操作难题,遇到一些困惑,需要制订有关实施细则予以解惑答疑。

 

  困惑一:许可主体之惑。

《食品安全法》对于由谁来许可的问题看似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

并对一些可能交叉的领域进行了分工。但现实操作层面的交叉还存在许多具体问题。如某蛋
糕店为前店后作坊,其既在生产加工场所销售自制的蛋糕、面包,又销售非自产的饮料、冷
饮,还顺带提供堂吃服务。蛋糕店该由谁来许可

?按照法律,必须生产、流通和餐饮三证齐发,

而且目前基层的同志也倾向于不管其他两家的态度,工商是要发的。因为不发就意味着监管
缺位,意味着失职。但是对于经营者,尤其是一些小规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而言,却是啼笑
皆非的事情。一个面积只有

30 来平方米的蛋糕店需要领取三张许可证,这恐怕也不是立法

者的本意,增加企业负担不说,还可能形成大家都来管,最后都不管的局面。与此相类似的
情形还有市场周边的熟食店、生面店、奶茶铺等。此外,几乎所有的大型超市、宾馆都涉及两
个、甚至两个以上领域,这意味着当其面积超过

300 平方米以后,在办好上述三证的同时还

得再加一张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类似双重、甚至三重许可的困惑不仅困扰着为数众多的企
业,也困扰着诸多许可部门。

“6.1”刚过,工商登记注册部门就遇到了难题,在企业名称预

先核准之后,窗口人员不知道该叫星巴克去办哪张许可,因为它既有自制产品的销售,又
有餐饮服务,还顺带零卖罐装可乐等非自制产品。

 

  困惑二:许可对象之惑。

《食品安全法》虽然对食品流通许可的客体,即对象有了较为明

确的规定,但也留了一些尚待明确的

“尾巴”。比如食品摊贩的许可问题,第 29 条第三款将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单列,前者属于生产领域,在此暂不讨论。而后者肯定是属
于流通领域,是否需要实施许可,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只是说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而在制定之前该如何操作不得而知。在此,笔者

以为首先必须明确摊贩的概念。虽然法律上没有严格的定义,但根据《辞海》的解释,摊贩系

“固定或流动设摊从事商品买卖或修理服务的个体劳动者”。也就是说,摊贩包括流动摊贩

和固定摊贩两种。对于流动摊贩,各地基本都交由城管部门管理。而那些在市场内有固定摊
位的食品摊贩,从分工来看工商难以推脱管理之职,他们是否要领取食品流通许可证也是
必须尽快予以明确并组织实施的。

 

  困惑三:许可范围之惑。虽然《食品安全法》在附则中对食品、预包装食品等的含义进行
了专门说明,但工商部门实施食品流通许可的范围决不是简单的用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就
可以涵盖的,这里需要明确几个问题。一是食用农产品的许可问题。

《食品安全法》明确

“供食

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

(以下简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管理遵守《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

”。该法第 29 条第二款又称“农民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通的

许可

”。那么经营者销售非自产的食用农产品是否需要前置呢?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来看,

好像也不需要。而与此相悖的是,以往诸如经营水果等农产品是必须领取卫生许可证的,而
且工商登记也是作为前置审批条件要求。现在如果取消,不出问题万事大吉。出了问题工商
恐怕难辞其责。二是保健食品的许可问题。

《食品安全法》规定

“国家对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

的食品实行严格监管。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从广义的概念来讲,保健食品应

该属于食品,应该实施食品流通许可,但法律却在此暂时性

“缺位”。据悉,目前国务院有关

保健食品的管理办法正在征求意见之中,但何时正式出台、实施何种许可目前不得而知。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