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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CJJ33-2005

  言

注:黑色字体为规范条文,红色字体为条文解释

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 规 范 主 编 单 位 : 城 市 建 设 研 究 院 ( 地 址 : 北 京 市 朝 阳 区 惠 新 南 里

2 号院 ;邮 政编 码:

100029)

为便于广大设计、施工、科研、学校等单位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 ,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编制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共使用者
参考。在使用中如发现本条文说明中有不妥之处,请将意见函寄城市建设研究院( 地址:北京市朝阳
区惠新南里

2 号院;邮政编码:100029

yang_jian328@163.com

1 总 则

1.0.1 为指导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工作,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施工、安全
供气,制定本规范。

城镇燃气具有易燃、易爆和有毒等特点,确保燃气工程施工质量是燃气管理部门、燃气企业和施

工单位的重要职责。随着城镇燃气供气压力的提高和新材料、新工艺的广泛应用,必须加强对施工的
管理,提高工程质量,杜绝因工程质量造成的灾害。

1.0.2 本规范适用于设计压力不大于 4.0MPa 的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新建、改建和扩建的施工及验收。

    

本规范的适用范围明确为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不应超出《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中所涉及的范围,并且不包括户内燃气工程的施工及验收。

1.0.3 进 行 城 镇 燃 气 输 配 工 程 施 工 的 单 位 , 必 须 具 有 与 工 程 规 模 相 适 应 的 施 工 资 质 ; 进 行
城镇燃 气输 配工 程监 理的 单位 , 必须 具 有 相应 的 监理 资 质。 工 程 项目 必 须取 得 建设 行 政 主管
部门批准的施工许可文件后方可开工。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必须在其许可的资质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强调从事燃气工程活动的各方的

从业资格必须合法;工程项目在开工前应获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或认可的施工许可证,并且遵守
当地政府对燃气工程管理的其他规定,强调燃气工程项目本身必须合法。

1.0.4  承担 燃 气 钢 质 管 道 、 设 备 焊 接 的 人 员 , 必须 具 有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压 力 管 道 特 种 设 备 操
作人员 资格 证( 焊接 )焊 工合 格 证书 , 且 在证 书 的有 效 期及 合 格 范围 内 从事 焊 接工 作 。 间断
焊接时间超过

 6 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承担其他材质燃气管道安装的人员,必须经

过专门 培训 ,并经考试合格,间断安装时间超过

 6 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和技术 评定 。

当使用的安装设备发 生变化时,应针对该 设备操作要 求进行专门 培训。
    

本条是对从事燃气钢质管道、设备焊接的焊工的基本要求,其考试方法可参照国家现行标准《现

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236 第 5 章执行;其他材质燃气管道包括聚乙烯

管、钢骨架聚乙烯复合管、球墨铸铁管,目前国家尚无统一的对安装人员的证书要求,一般由生产厂
家培训,待国家有统一要求时,应按其要求执行。不同厂家生产的热熔焊机其性能和操作方法不尽相
同,聚乙烯管材和电容管件的性能也可能存在差异。所以,持有上岗证的操作人员应根据各方面情况
的变化,进行其针对性培训,以确保焊接质量。

1.0.5 工程施工必须按设计文件进行, 如发现施工图有误或燃气设施的设置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标准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 50028 时,不得自行更改,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要

求。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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