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蓄电池篇)
第一章 总则
第
1.0.1
条 本篇适用于电压为
48 伏及以上,容量大于 100 安时的固定型防酸隔
爆式铅蓄电池组及固定型开口式铅蓄电池组安装工程的施工及验收。电压较低、容量
较小的蓄电池组的安装可参照执行。
第
1.0.2
条 蓄电池组的安装应按已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
第
1.0.3
条 蓄电池在运输、保管过程中,不得受到强烈的机械撞击、倒置和重压。如
不立即安装时,应按下列要求妥善保管:
一、蓄电池宜存放在
5~40℃通风良好、干燥清洁的仓库内;
二、固定型开口式铅蓄电池的极板不应受潮和受日光照晒;正、负极板应分开放置,
不得叠置;木隔板及木隔棒应按产品的技术要求保管好,或浸入蒸镏水中,或洒以
蒸镏水置于阴凉处,经常使其保持潮润;
三、酸性和碱性蓄电池不应存放在同一室内保管。
第
1.0.4
条 凡使用的设备及器材,均应符合国家或部颁的现行技术标准,并有合
格证件。设备应有铭牌。
第
1.0.5
条 设备到达现场后,应作下列验收检查:
一、制造厂的技术文件应齐全;
二、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附件齐全、元件无损坏情况。
第
1.0.6
条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应遵守本规范和现行有关安全技术规程的规定。
第
1.0.7
条 对土建的要求:
一、与蓄电池安装有关的建筑物的土建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工程施工及
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
二、蓄电池安装前,土建工作应具备下列条件:
1.耐酸地面和放置蓄电池的台墩均已施工结束;
2.蓄电池室地面的排水坡度及泄水孔符合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