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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监控系统检验内容及方法

 

1 总则

  

1.0.1 为配合《上海市智能建筑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及《上海市智能建筑等级评

估试行办法》的施行,依据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智能建筑设计标准》,编写了本细则。

  

1.0.2 本细则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除住宅以外的种类智能建筑的检验及等级评

估。

  

1.0.3 本细则中所述的智能建筑依照《智能建筑设计标准》划分甲、乙、丙三个等级。

  

1.0.4 建筑智能化系统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有关讯息工期质量检验

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加强工程的质量检查,做好随工检验,确保工程质量。

  

1.0.5 本细则中未涉及到的功能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当本细则中提出

的检验及评估方法及要求与国标、行标不一致时,以国标、行标为准。

  

1.0.6 本细则由上海市智能建筑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2.3 建筑设备最监控系统检验内容及方法

  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检验采用现场检查及在线测试方式进行。测试结果按以下相关

国家标准以及设备厂家的技术标准和用户功能要求进行评估。

  

1)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技术规范(JGJ/T 16-92)

  

2) 分散型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定(HG/T20573-95)

  

3) 工业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9386)

  

4) 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范(热工仪表及控制装置篇)(SDJ279-90)

  

5) 建设电气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3-88)

  

6) 自动化仪表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131-90)

  

2.3.1 验收基本条件

  在进行检验以前,系统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2.3.1.1 中央监控室

  

1)中央监控室用于安装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的中央监控设备。中央监控室内所有设

备有足够的安装和维护空间,并具备扩容空间。

  

2)中央监控室的环境满足第 2.1.1.条的要求。

  

2.3.1.2 建筑物的供电电源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智能建筑设计标准》对供电

电源的设计要求。

  

2.3.1.3 建筑物的照明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智能建筑设计标准》对视觉照明

的设计要求。

  

2.3.1.4 建筑物各房间的室内空调环境符合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智能建筑设计标

准》对空调的设计要求。

  

2.3.1.5 与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相关的楼宇设备已全部安装调试结束。

  

2.3.1.6 根据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工程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文件,已完成系统的全

部设备安装和调试工作。

  

2.3.1.7 系统安装调试、试运行后的正常连续投运时间大于 3 个月。

  

2.3.1.8 具备了以下技术文件:

  

1) 工程说明,包括以下内容:

  (

1)系统选型论证;

  (

2)系统规模容量(被监控设备数及系统相应的输入/输出点数表);

  (

3)控制工艺说明;

  (

4)系统功能说明及性能指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