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长职责】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
)和《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规,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及董事会负责。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公司监事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