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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职责】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明确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

)和《浙江亚太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规,

  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及董事会负责。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专业知识,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德,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

  证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自受到中国证监会最近一次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

  

(三)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本公司现任监事;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公司董事可以兼任董事会秘书,公司监事不得兼任董事会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