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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采矿方法的安全规定

(一)一般规定

1.地下采矿,必须按采矿设计和作业规程进行。 2.每个采场都要有

两个出口,并上下相连通。安全出口的支护必须坚固,并设梯子。

 3.

在上下相邻的两个中段,沿倾斜上下对应布置的采场使用空场法、留矿

法回采时,禁止同时回采,只有上部矿房结束后,方准回采下面采场。

 

4.采用全面采矿法时,回采过程中应周密检查顶板。根据顶板稳定情

况,留出合适的矿柱。

 5.采用横撑支柱采矿法时,横撑支护材料应有

足够强度。要搭好平台后才准进行凿岩作业。禁止人员在横撑上行走。采

场宽度

(矿体厚度)不得超过 3 米。 6.矿柱必须合理地回收。设计回采

矿房时,必须同时设计回采矿柱。本中段回采矿房结束后,应及时回采

 

上一中段的矿柱。 

 7.回采过程中,必须保证矿柱的稳定性及运输、

通风等巷道的完好,不允许在矿柱内掘进有损其稳定性的井巷。回采矿

房至矿柱附近时,应严格控制凿岩质量和一次爆破炸药量,技术人员

 

要及时给出回采界限,严禁超采超挖。 

 8.地压活动频繁、强度大的

矿井,应有专管地压的人员。地压人员日常对全矿各地段进行监察,发

现险情

(如支护歪斜、破损、顶板和两帮开裂等),应及时报告,通知有

关人员,并分析原因,进行处理。个别地压活动频繁、顶板破碎、有冒落

可能的采场,应由有经验的人员,每班进行检查,指导凿岩方式,避

 

免发生大冒落。发现冒落预兆,应立即撤出全部人员。 

 9.采空区应

及时处理。视采空区体积及潜在危险大小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体积大,

一旦塌落会造成下部整个采场或整个矿井毁灭性灾害的,应采用充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