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ckground image

【无忧劳动法案例】劳动合同解除和终止

15

解 除 劳 动 合 同 之 职 工 因 企 业 转 型 无 法 胜 任 新 的 工 作 的

情形

【文档简介】

企业单方面解除陈健的劳动合同并不违法。《劳动法》和《劳

动合同法》都对此做了规定。

【案情介绍】

由于受所在城市规划的影响,某钢铁企业因此转型为电子企业。

陈健是该钢铁厂的技术员,自从钢铁厂转产电子产品后,他原来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工作
岗位(炼钢技术员)就被取消了。厂里在与他协商变更新的工作岗位时,他申请要到技术
开发部去工作,可厂方认为,现在技术开发部开发的都是电子产品,陈健的炼钢知识根本
用不上。于是,厂方拒绝了他的请求,同时告诉他厂方能给他提供的工作岗位只有销售员
陈健对此拒绝接受。最后,厂方单方面做出了与陈健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陈健不满,他
认为自己的劳动合同还没有到期,厂方无权单方解除。

【问题】

企业单方面解除陈健的劳动合同是否违法?

无忧劳动法

 

邀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 律师解答】

企业单方面解除陈健的劳动合同并不违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对此做了

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
以解除劳动合同。钢铁厂由于城市规划的需要,企业全面转型,由原来生产钢铁产品变为
生产电子产品。钢铁厂的转产,属于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该厂与职工原来签订的劳
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职工们面临着调整工作岗位问题,厂方与职工须就劳动合同中工作
岗位这一条款进行变更。如果双方在这一变更问题上能够协商一致,劳动合同自然继续履
行,但若协商不一致,厂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因此,钢铁厂做出与陈健解除劳动
合同的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厂方需要按规定支付给陈健经济补偿金。如厂方未
提前三十日通知陈健,还应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