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战略与知识产权保护
电气信息工程学院
蔡亚运 09314201 09 测控 2z
在一个国家里,应当把继续完善知识产权制度当成矛盾的主要方面,还是把防止
过度保护当成矛盾的主要方面,必须以受保护的商业标识、发明创造、各种作品遭仿、靠、
“
”
冒、盗的实际状况而定,还要看知识产权的侵权人是不是总体上仍旧 理直气壮 ,维权
者是否总体仍旧举步唯艰,要看国内外的关键技术领域、国内外的文化市场上、国内外
“
”
的名牌之林中,是否已经有了与我们这样一个大国相应的 一席之地 ,而决不是看外
国人怎么论、怎么说,不管是外国学者还是外国政府。
2004 年底两高司法解释的出台,
表明我国司法机关对这个问题的结论是清楚的、明确的。这的确让
的广大作者、发明
中国现在处于知识产权制度完善的十字路口。不完全到位的保护(
04 年 12 月低
“
”
的两高司法解释出台之后,不宜再用 远不到位 的提法)与尚有缺失的权利限制(广
义的,即授权前与后的限制)问题都有待解决。知识产权制度并非仅有利而无弊。我从
“
”
来就反对不加分析的 接轨 (请看我
1998
“
年即出版的《知识产权论》分析 与国际接
”
轨 一章,该章于
1997 年在人民日报发表过)。我从来主张知识产权的批判研究与对
策研究都是不可少的。但有一个重点放在何处的问题。也就是如何定位的问题。
“
”
定位 是要认清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所处的位置。我们可以与发达国家比,也可
以与不发达国家、乃至最不发达国家比,看看是高了还是底了。当然比较有可比性的,
相当的发展中国家比。例如,与印度、韩国、新加坡一类国家比,我们的
保护水平是否过高了。
“
”
“
”
“
”
定位 是决定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还是退出 已经超高保护 的误区之前必须做的
“
”
事。否则, 不审势即宽严皆误 ,这是古人早就告诫我们的。
“
”
定位 时当然要考虑到知识产权知识的普及状况。在大多数人对某个
基本不了
“
”
“
”
解时,该法本身或者该法实施的 过头 (至少是人们普遍认为的 过头 ),往往是与
该法本身或者该法实施的远不到位并存的。江苏省
2004 年 4
“
月征求意见的 知识产权
”
“
战略 草案中,把
5 年内让百分之 50
”
的居民懂得什么是知识产权 作为一项任务,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