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现状及完善
——从新《律师法》看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喜与忧
引言:
新《律师法》在
2007 年 10 月 28 日正式出台,并于 2008 年 6 月 1 日正式
施行。这无疑为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铺平了道路,可以说是我国律师事业的又一
个暖春,新《律师法》在我国律师权利方面有较大的突破,让律师们看到了喜,
但是新《律师法》的颁布是不是就彻底的让律师们无忧了?接下来就从新《律师
法》的具体法条分析关于律师调查取证权在新《律师法》颁布后有了怎样的完善和
改进,还存在哪些困境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关键词:
新《律师法》 律师 调查取证权
正文:
“调查取证权是指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时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了解有
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调查取证权可以看做是律师工作中最基本也是最天然的
一项权利。
“律师办理法律事务,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这是
律师享有的重要权利之一,也是律师正确履行职务的保障。一切诉讼的实质,就
是运用证据的艺术。
1、
新《律师法》颁布后律师调查取证权的喜
新《律师法》颁布后可喜的是对部分法条的修改很大程度上改进了我国律师
的权利现状,为律师执业提供了更为良好的环境。例如第三十五条规定:受委托
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
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职业证书和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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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卫东 《中国律师学》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9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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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希贵 《律师法原理》 复旦大学出版社 79 页